一、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查扣食品先行处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十四条,对先行处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程序方式、过程记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先行处理的基本原则。规定第四条明确:查扣食品属于易腐烂、变质的不易保管类型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考虑到当事人的知情权问题,该条款明确要求有关先行处理的意见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
(二)关于易腐烂、变质的不易保管类型的食品类型。规定第五条明确易腐烂、变质的不易保管类型的食品主要包括病死或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在一般存储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已腐烂变质的食品,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活体,其他易腐烂、变质的不易保管的食品等五类。帮助基层执法部门更好地界定适用先行处理的食品类型。
(三)关于先行处理方式。规定第六条明确:先行处理的方式主要有无害化处理、销毁、拍卖、变价处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四)关于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规定第八条明确:对病死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有毒有害食品等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查扣食品,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理措施。在需要实施无害化处理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定点屠宰场或其他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业。必要时,可邀请动物防疫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参与无害化处理作业监督。
(五)关于先行处理有关程序要求。规定第十条明确:查封、扣押与先行处理程序应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查扣食品的先行处理应制作先行处理实施记录,记明先行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处理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等信息。实施过程应进行拍照或录像。先行处理审批、实施记录等材料应随案卷存档。
(六)关于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问题。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要求,规定第九条明确公安机关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查扣病死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易腐烂食品,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实施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