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分局:
《泉州市餐饮外烩经营许可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泉州市餐饮外烩经营许可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外烩经营行为,引导餐饮外烩经营者守法自律经营,保障外烩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监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全市餐饮外烩经营者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餐饮外烩经营活动,是指在固定经营场所外承接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包括乡厨、家宴、外厨、集体聚餐等常见形式。
本意见所称的外烩经营者,既包括有固定经营场所,延伸开展外烩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单位,也包括无固定经营场所,专业开展流动外烩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分局(以下统称“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外烩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外烩经营者的许可受理、现场勘察、发证等工作授权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外烩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和要求从事餐饮外烩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餐饮外烩经营活动的外烩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 外烩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立保障外烩经营活动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制度;
(二)指定专人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配备符合外烩经营活动需求的粗加工、烹饪、分餐、留样、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设备,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提供经过消毒和符合户外保洁要求的餐饮具,或采购使用符合卫计部门卫生标准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五)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烹饪操作人员应该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外烩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
(四)与外烩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清单、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延伸开展外烩经营活动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原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具体项目、流程和要求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制定。
第九条 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申请人类型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在许可证主体业态一栏中附加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兼营外烩服务)”,并在许可证右下角附加标注:某年某月某日申请变更加注“兼营外烩服务”。 (二)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一栏中注明“流动外烩经营,无固定场所”,在主体业态一栏中注明:“餐饮服务经营者(流动外烩服务)”。
第十条 外烩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发证、变更、延续、吊销、注销、补发等相关流程,依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外烩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属地政府关于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相关规定做好聚餐信息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外烩经营者在外烩经营活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鼓励外烩经营者与外烩经营活动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落实双方的责任义务,共同保障外烩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 外烩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选择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并会同委托人在经营活动前预先进行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原则上应远离旱厕、畜禽养殖场、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经营场所应合理布局,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餐具洗消、烹调加工、分餐备餐、食品仓贮等区域。食品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还应配备相应冷藏设施。
第十五条 外烩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实施餐饮加工操作,要结合外烩经营的特点,特别注意生熟分开,煮熟煮透,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 外烩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对进货进行查验,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外烩经营活动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鼓励外烩经营者对外烩经营活动开展食品留样管理。
外烩经营者承接超过一百人就餐的外烩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食品留样工作,确保每样菜品留样量不少于100g,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九条 鼓励外烩经营者建立外烩经营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每次外烩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委托人及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含临时帮厨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条 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外烩经营者实施有别于普通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一)组织外烩经营者每年接受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二)组织风险评定时,对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延伸开展外烩经营的,可适当调高其原有风险等级;对流动外烩经营单位原则上定为C级或者D级。(三)组织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双随机”检查时,适当加大对流动外烩经营单位的检查频率和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意见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推动县级人民政府采取参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中食品摊贩登记管理的相关做法,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外烩服务登记管理工作。但实施外烩服务登记的主体应满足本意见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第三章日常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