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11-21   作者:   来源: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哪些突出特点?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了中央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我省推进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和开展食品安全示范省建设,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具体来说,《条例》有三大特点:

一是监管领域全覆盖。《条例》中监管对象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所有食品领域和各种业态。比如,源头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的食品贮存与运输、餐饮配送、集中用餐单位、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设有食堂的学校、托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等等,都列入了监管的范围,为实现食品安全全覆盖监管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是监管措施全覆盖。从种养植、运输、进入市场、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桌到最后餐饮废弃物的处理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并对关键环节的衔接机制作了规定。比如,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后的衔接问题,《条例》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强产地准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产地准出制度有效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比如,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机制,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可追溯。三是食品安全责任全覆盖。《条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等都赋予了具体的责任,责任边界比较清晰。同时,贯彻了责任追究到人、行政处罚到人的理念。

二、《条例》采取哪些措施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全覆盖?

食品安全确实是一个硕大的系统工程,单靠企业和政府部门力量远远不够,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条例》贯彻了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社会共治原则。具体采取了四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生产经营者自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很具体的规定。同时,对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要求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动员群众参与。为动员群众参与,《条例》对食品安全宣传及投诉举报作了许多新的规定。比如,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向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场所、食品经营网站等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食品安全知识纳入相关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刊登、播放食品安全知识公益广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比如,动员群众投诉举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电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通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平台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对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应当给予双倍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三是网格化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网格化管理队伍。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人员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重点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和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四是新闻媒体功能。《条例》赋予了新闻媒体的义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刊登、播放食品安全知识公益广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并设定了罚则,《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条例》有什么创新性的措施?

《条例》全面吸收了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经验做法,把已有好的机制固化在《条例》中,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许多创新性的举措,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创新食品“三小”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监管,是《条例》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之前“三小”达不到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但又是历史传承下来的业态,广大群众生活又需要这种业态,所以大部分食品“三小”处于无证经营状态,存在较多的食品安全隐患。《条例》对食品“三小”的准入采取了核准和登记的措施,对“三小”市场准入作了明确的规定,对食品“三小”生产经营者现予了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样为规范食品“三小”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了法制依据。

二是创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电子数据备案、网络数据检查、电子信息采集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无故推诿拒绝。第八十二条规定: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包含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信息、食品来源与流向等基础信息数据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众服务平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这对实现食品安全“源头可溯、逆向可追、公众可查”将起到重要的法制支撑作用。

三是强化食用农产品安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量大,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十分重要。《条例》列入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内容。《条例》重点在三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界定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别明确了农业行政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务行政部门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第二,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进入老百姓菜篮子的主渠道,为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是主要环节。 《条例》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水产品生产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承运人、冷链物流企业等生产经营行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具体的规定,并相应规定了罚条。并对食用农产品的准出和准入食品安全关口衔接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强化食品网络经营食品安全。《条例》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经营行为和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条例》对违反规定的的七种情形作了处罚规定。其中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资格审查,或者未履行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五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惩戒。

六是补充定实落实第一责任的义务内容。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食品交易会、展销会举办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职责等方面详尽列举,充分体现法规刚性约束和指引作用。

还有在回应百姓高度关注敏感热点方面有新的规定。如超过保质期、回收和临近保质期食品、转基因食品标识标示、餐饮具集中消毒、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水产品生产、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信息等方面都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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