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品摊贩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食品摊贩改进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
第三条 区直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经济发展局基于临时市场整体布局需要,对各乡镇制定的临时区域食品摊贩经营方案提出意见,配合各乡镇做好划分临时区域工作;
(二)区交通与建设局基于环境卫生保洁需要,对各乡镇制定的临时区域食品摊贩经营方案提出意见,配合各乡镇做好划分临时区域工作;对划定区域食品摊贩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三)区综合执法局基于市容环境监管需要,对各乡镇制定的临时区域食品摊贩经营方案提出意见,配合各乡镇做好划分临时区域工作;负责对划定区域和固定时段以外、食品摊贩占用城市路和公共场所经营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临时区域监管需要,对各乡镇制定的临时区域食品摊贩经营方案提出意见,配合各乡镇做好划分临时区域工作;负责对划定区域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区教育局以及幼儿园、中小学、高校院校发现校园周边150米内有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向区综合执法局报告;
(六)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制定临时区域食品摊贩经营方案,所定方案征求汇总各单位意见后,报请区食安委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二)会同区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划定和分配临时区域;
(三)在划定区域设置标志牌,公开食品摊贩经营时段、场地管理者等信息;
(四)定期根据划定区域的实际可容纳摊位数,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场经营的食品摊贩;
(五)负责食品摊贩登记职责,确定并公开具体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的办事机构、人员和相关要求,发放食品摊贩公示卡。食品摊贩登记工作不得收费。
第五条 划定的临时区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划定的临时区域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
(二)划定的临时区域选址应能保证供水、供电和排水,有比较完善的垃圾收集和污水排放设施;
(三)划定的临时区域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
(四)划定的临时区域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五)划定的临时区域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和消防通道;
(六)划定的临时区域禁止设置在幼儿园、中小学、高校院校周边150米内;
(七)划定的临时区域与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六条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需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实行“一户一卡”原则,即申请者在一个划定区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份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完成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发放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信息报送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
食品摊贩经营年度内,发生新增、注销情形的,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登记的信息。
第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反馈结果动态调整划定区域和入场经营者。
第九条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延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原登记机构交回信息登记公示卡。
第十条 信息登记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填写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向原登记机构申请补办。补办的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不变,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填写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信息登记公示卡。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应当载明: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摊主姓名、摊位编号、经营范围、经营项目(食品品种名称)、经营地点、有效期限、登记部门等信息。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由闽TF +县(市、区)代码+乡镇人民政府代码+6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第十三条 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保持摊位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配有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废弃物容器;
(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五)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
(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在食品经营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摆放信息登记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七)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尽量减少油烟以免造成污染;
(八)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九)不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以外开展经营活动;
(十)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小餐饮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小餐饮经营行为,维护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小餐饮未经登记,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经营场所面积在50㎡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 区直部门及乡镇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交通与建设局基于环境卫生保洁需要,对小餐饮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二)区综合执法局基于市容环境监管需要,对小餐饮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餐饮食品监管需要,负责实施小餐饮登记职责,对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小餐饮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四)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小餐饮登记工作。
第五条 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
(三)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
(四)建立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 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接到小餐饮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与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小餐饮登记承诺书》,及时将小餐饮登记有关材料归档,并填写《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单》,在次月5日前报区综合执法局。
第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小餐饮日常监督管理,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小餐饮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为登记日期,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小餐饮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保持登记证书编号不变。
小餐饮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重新办理登记证。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并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
第十条 小餐饮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注销其登记证。
登记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或发生重新登记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缴还登记证。
有效期满停止经营的,《小餐饮登记证》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小餐饮登记证》样式统一印制证书,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店名、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经营项目、登记证编号、有效期、登记单位、登记日期、投诉电话等信息。
登记证编号格式为:小餐饮登记编号由XCY(小餐饮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缩写)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设区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2位乡镇(街道)代码(由所在地县、市、区指定)、6位顺序码。
第十三条 小餐饮经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
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不得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海(水)产品、冷荤凉菜、自酿酒、散装白酒、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高风险食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