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政策解读: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制定依据、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的操作规程,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督促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效落实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法定义务,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召回对象范围:不安全食品包括了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
2.明确食品安全专家库建设与使用管理要求。召回专家库要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省级局组建为主,市、县局也可以组建,专家资源共享。专家使用管理制度由科技处另行制定。
3.明确召回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及相关机构职责:第六条,要求各级局要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承担综合协调职责。
4.明确召回的社会监督与共治。第七条。
5.明确不安全食品通知生产经营义务落实措施。第二章对相关文书类型、记录内容与保存要求、生产开办者举证要求等进行细化。
6.设计统一的召回计划报告表,按照法定要求,将报告事项集中在召回计划报告表中。作为监管部门评估与监督的依据。
7.明确不安全食品健康损害程度评定操作准则,对于一级召回和二级召回中涉及的健康损害程度的评定,可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临床发病及损害等具体情况确定,或者聘请食品安全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相关评定,参与评定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评估工作应当在3日内完成。
8.设计责令召回文书。责令召回文书没有统一样式,专门设计,并要求存入信用档案。
9.设计无害化处理、销毁报告表。按照法定要求,就报告事项内容以报告表形式体现,使监督义务落实有载体。
10.设计食品召回情况报告表(生产经营者报告表、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表),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落实情形后,及时报告情况,监管部门具体掌握进度与落实情况,便于针对性监管和统计汇总。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义务:1.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召回和处置,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召回情形对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召回分级和时限要求进行处理;对分级情形不能确定的,可以委托食品安全专家进行评估。2.食品生产经营者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不安全食品,应当提前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3.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公告应当首先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发布,产品跨两个以上省份的,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