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粮食局:
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国家各项粮食政策落实到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省粮食局物价局 财政厅 农业厅 农发行省分行《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闽粮法〔2016〕76号,以下简称“预案”),以及《福建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收购秩序做好2016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粮检〔2016〕108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包括地方粮食企业、跨地区收购粮食的企业等。重点是国有粮食收储公司、购销公司。
二、检查方式
一是各县(市、区)粮食局组织检查;二是市粮食局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市粮食局配合省粮食局开展巡查。
三、检查内容
各地要依据《条例》规定的检查事项,对照预案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全面深入开展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核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收购,取消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的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
二是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坚决纠正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及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等行为。
三是检查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执行了最低收购价等政策,督促委托收储库点做到敞开收购,不停收、不拒收,坚决查处“转圈粮”、违规竞买政策性粮食等行为。
四是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兑付了“粮食直补资金”和售粮款,坚决制止套取、挤占、挪用粮食直补资金行为,严禁向农民“打白条”。
五是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存在违反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粮食收购安全生产预案和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坚决制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仓房和已报废仓房储存粮食,以及超设计标高、超设计容量储存粮食,必须确保售粮农民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储粮安全。
六是检查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时间
检查与粮食收购工作同步进行。检查时间为即日起至2016年12月底。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一手抓收购,一手抓检查,将监督检查贯穿于粮食收购工作始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层级监督,认真履行在地检查工作职责。规范检查文书,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日志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收集、汇总并向我局报送涉粮重大案例,粮食收购工作结束后,要全面上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涉粮重大案例单独报告相关情况。
联系人:吕菁 电话:3299832
龙岩市粮食局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