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特区米袋子
2022-11-23   作者:詹文 张彬彬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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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 供图

民为国基,谷为民命,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提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启了我国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新征程。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厦门市首次对粮食安全保障进行立法。通过此次专项立法,为粮食安全保障提供顶层制度设计支撑,是厦门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切实行动,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维护特区粮食安全的法治要求,是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厦门市粮食有效供给的现实需要,也是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法治价值。

创新探索

加强立法的公众参与

经两次审议,今年10月28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法规的整个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创新探索,更进一步加强了公众参与。

从起草到审议,厦门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厦门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立法工作专班,多次深入到各区、企业和田间地头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多场征求意见会、论证会,梳理立法需求,寻找问题对策。比如,在二审阶段,为全面了解厦门市粮食生产、储备、运输和加工能力,在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厦门市人大法制委组织部分专委会委员深入各区实地调研市级储备粮粮库、粮食码头等现代化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走访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粮库、央属粮食加工企业等单位,到部分粮食产区查看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情况。

从起草到审议,各环节都注重加强立法的公众参与。比如,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向全社会公告草案,通过书面征询和座谈等形式向粮食行业相关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立法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方面进行了创新探索。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将“请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在书面征询各联系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还邀请部分联系点派代表走进人大机关参加粮食立法专场座谈会;走到田埂边、爬上粮库顶,了解粮食生产储备实践情况。通过这些深入互动的方式,既丰富了联系点参与立法的形式和方法,也帮助联系点更充分了解立法项目背景和立法工作机制,既有效提升联系点对民主立法的认识,又有效增强联系点提出意见建议的针对性,还有效促进联系点做好法规出台后的宣传贯彻。

此次立法还专门委托高校法学院专家开展课题调研、收集整理各地立法资料,为立法工作团队提供理论咨询。二审阶段,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专门征询和研究吸纳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对《规定》的近十个条文做出修改完善。

系统治理

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规定》突出系统治理,围绕“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对粮食安全保障所涉及的生产、储备、流通、应急和监管等各环节进行制度构建,并总结厦门市粮食工作实践,将产销合作、绿色储粮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提升。同时,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注意补短板强弱项,抓住生产、流通领域的薄弱环节进行机制完善,加大生产要素投入稳量提效,打造区域流通市场拓源强企,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突显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何为粮食

《规定》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

何时施行

今年10月28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厦门市首次对粮食安全保障进行立法。

为何立法

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法规六大重点

稳粮有担当、产粮有根基、储粮有支撑、兴粮有作为、供粮有底气、管粮有抓手。

立法亮点

构建全流程全链条粮食安全责任体系

营造爱粮节粮的氛围,让厉行节约、反对粮食浪费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共同行动,这是粮食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规定》得以贯彻落实的前提。为此,《规定》构建起全流程、全链条的粮食安全责任体系,传导粮食安全人人有责的理念,要求全社会增强节粮意识,养成良好的粮食消费习惯,并强化政府部门做好粮食安全和节粮宣传教育,建设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等职责要求。

同时,《规定》要求粮食经营主体应当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加强各环节的粮食质量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分类处置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粮食行业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规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改善耕地地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时,还强调要加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投入,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并对促进粮种科技创新等作了专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技术服务,引导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绿色、优质、高效、安全的粮食生产技术;加大对粮种业科技投入,鼓励粮种科技创新,指导粮食生产主体选用优良粮种。

建立符合市情的粮食储备规模调整机制

在审议中有意见提出,粮食储备规模的确定应当体现经济特区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优势,突显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投入力度,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此,《规定》明确,厦门市粮食储备规模除了按照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储备指标来确定,还可根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从而有效提高粮食储备规模调整的机动性和频次,增强储备规模与人口数量的匹配度,提升粮食储备保障和应急能力。

拓宽粮源保障渠道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

结合厦门市作为粮食主销区的城市定位,总结长期实践有效做法,《规定》要求,厦门市在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的基础上,还要引导在厦粮食经营者赴主产区,以建设粮食购销基地等方式建立全方位的产销关系,有效拓宽厦门市粮源渠道,调剂品种余缺,促进粮食供需平衡。同时,《规定》还提出,要发挥厦门市口岸和区位优势,合理规划并鼓励和支持粮食运输、仓储、加工、销售等重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形成区域性粮食流通市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提高粮食经营组织化程度,引导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培育发展粮食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引进知名粮食企业来厦,打造集收购、运输、仓储、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粮食产业集群。

六大重点点击

稳粮有担当

完善粮食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做到“稳粮有担当”。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规定》按照国家党政同责的法定要求,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市、区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粮食储备部门的主管职责和发展改革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与此同时,《规定》针对社会现实,回应构建节约型社会的需要,将营造爱粮节粮的浓厚氛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总则中进行全面集中的表述,分别对单位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等提出具体要求,旨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产粮有根基

加大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投入,做到“产粮有根基”。现实表明,确保粮食的自主生产是我国粮食供给保障的基础性工作。《规定》设专章对此予以具体化落实。鉴于厦门市的农业生产状况,还提出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规划粮食生产布局”的原则。围绕强化各类生产要素保障,《规定》做了三个方面的条款设计:在严格农村耕地保护方面,要求加强耕地数量监测和质量调查,着力提升耕地地力;在提升农业生产能力方面,对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化、粮种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投入;在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方面,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完善生产服务体系,加大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粮食生产主体的培育力度。

储粮有支撑

夯实粮食储备托底保供功能,做到“储粮有支撑”。仓里有粮,心中不慌。实现地方粮食储备的及时足额到位,是本次立法的重中之重。《规定》要求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并推动建立与中央、省级储备粮的协同运作机制;明确厦门市储备规模的最低限额要求和动态调整标准,细化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补充等程序;提升储备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和先进仓储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强调承储单位的日常管理要求和储粮安全责任。此外,《规定》还对引导和支持粮食经营者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进行立法探索,授权市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为创新储备形式预留制度空间。

兴粮有作为

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集群,做到“兴粮有作为”。产粮靠农业,兴粮重市场。厦门市作为粮食主销区,要把畅通产销关系、深化流通保障作为落实粮食安全保障的关键。《规定》对厦门市在粮食流通领域的一些经验做法进行了固化提升,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各层次产销合作,多措并举拓宽粮源保障渠道。围绕确保供应链运行顺畅,既强调要在硬件上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也注重在软环境上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推行流通环节监管便利化措施,补齐加工能力短板等,提升粮食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打造粮食产业集群,做强粮食流通产业链。同时,考虑到产业发展需要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作支撑,《规定》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以明确粮食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义务为抓手,推动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供粮有底气

打造粮食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做到“供粮有底气”。安不忘危,治不忘乱,保障粮食安全必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危机意识,做到有备无患。《规定》在应急保障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立法安排,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对粮食风险基金、应急设施和应急网点建设、应急演练培训等提出具体要求;完善应急预警机制,重点强调相关部门必须做好粮食供求、价格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并及时采取调控和保障措施;提升实际开展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对相关主体在应急响应状态下的任务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管粮有抓手

提升粮食安全保障监管水平,做到“管粮有抓手”。作为粮食安全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规定》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予以高度关注,力图通过全链条的粮食安全监管,实现对粮食数量、质量以及流通安全的全流程管控。《规定》对此作了专章安排,一是建立监管体系,加强跨部门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二是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监管力量配备,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三是明确监管重点,健全粮食库存检查机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分类处置机制,有效保障口粮安全。同时,《规定》还对加强粮食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以及粮食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监督等内容进行了强调。

责任编辑: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