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9-19   作者:   来源:福建省粮食局

闽粮调〔2016158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有关公司:

201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第40号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省粮食流通工作实际,为加强我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需要,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福建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包括中储粮系统等中央直属企业)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有效期满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须按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备案申请。在备案有效期内,凡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必须在发生重大变化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具体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办理备案。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监管与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近期要认真组织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检查工作,发现未备案的或者备案不全、不实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并于2016年11月底前将备案最新结果汇总上报省粮食局。上报材料包括《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基本信息汇总表》纸质文本(须盖章确认)和电子文本各一份。

二、严格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拆迁报批程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我省境内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凡属国有粮食部门(不包括中储粮等中央直属企业),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和“功能不降”的原则处理,其中,仓储设施拆迁由占用部门所在的当地政府报省级粮食行政部门批准。

三、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维护长效机制。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已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为确保我省地方国有粮食仓容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根据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对辖区内粮油仓储设施建设、维修进行合理规划,对还有使用价值经过维修改造能继续使用的仓房、地坪、围墙等设施,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出年度维修改造计划,积极争取本级财政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维修,以满足各类粮油收购、储存及周转需要。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第40号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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