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监督检查对象“全”。督查的对象涵盖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包括地方粮食企业、跨地区收购粮食的企业,重点督查国有粮食收储公司、购销公司。二是监查检查方式“多”。首先由各县(市、区)粮食局开展自查,其次由市粮食局适时开展抽查,最后由市粮食局配合省粮食局开展巡查。三是监督检查内容“实”。要求依据《条例》规定的检查事项,对照预案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全面深入开展督查工作。四是监督检查时间“长”。本次督查贯穿粮食收购工作全过程,督查时间从8月起至12月底结束。五是监督检查要求“严”。要求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层级监督,规范检查文书,完善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日志制度。同时,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